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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临近四月仍在供暖期 温度不够可凭测温单据退取暖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30  浏览次数:313

近日,有市民爆料:“昨天发现新村6区停暖,问热力不承认,好像是星辰热力。”如果您也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咨询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得到的答复为:按照规定目前扔在供暖期,如果您觉得您家温度不够,您可以要求供热单位上门测温并留下带有测温结果的单据,如果温度不够您便可凭借此单据投诉供热企业并要求供热企业退给您相应的取暖费。

市供热办投诉电话:4666901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指出,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供热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室内温度

低于18℃,高于16℃(含16℃),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低于16℃,高于14℃(含14℃),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低于14℃,按日退还用户标准热费的100%。

退费比例标准

供热不达标三档退费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日标准热费=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天数。来源:大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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