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茗)记者昨日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获悉,《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昨天下午已获通过,不日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鼓励个人投资集中供热
《条例》所称的“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条例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未分户计量小区要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供热服务标准要向社会公布
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一)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二)对供热质量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供热质量不合格可罚3万元
我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实际需要,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供热企业可以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室外温度低于-5℃时,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4℃;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约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温度不达标核退用热费
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发生重大供热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同时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热交换站供热价格要与用户协商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后,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