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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擅自取消供暖 最高罚款3万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06  浏览次数:349
     根据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供热的;或擅自停业、歇业的;或不履行供热设施养护、维修和更新义务危及公共安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企业擅自调整供热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来源:贵阳网-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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