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草案)》一共十七条,是对1999年颁布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暂行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办法(草案)》对新购房入住用暖方面做了权责分明的规定:新建建筑已经竣工交付使用且具备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开栓供热,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上网协议。用户热费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凭用户交费明细,由供热单位开具发票。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在供热开栓后用户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照实际供热期收缴热费,其余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建设单位供热设施保修期满,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后,应当接收供热管理权,并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办法(草案)》还对一户一阀改造前后用户拖欠的热费,如何缴纳和收取也进行了详细的释义规定。
抚顺市法制办希望广大市民对《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从现在起到8月14日前,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反馈。 来源:东北新闻网抚顺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