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镇具备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条件的用户,今后可以计量缴费了!省建设厅、省物价局今日公布的《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规定,11月1日起,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基本热费在采暖季前缴纳,计量热费按月收取。该办法适用于城镇行政区域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和用户。
据了解,截至2005年底,山西省已有4个城市完成了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太原市2003年以后的所有新建建筑都已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条件,但因为没有收费标准,一直没有施行计量收费。
城镇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基本热价主要反映供热固定成本,即供热企业按与用户合同需要的最大热负荷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的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等,在采暖季开始前,由供热企业向用户一次性收取。计量热价主要反映供热的变动成本,即供热企业在热力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燃料费、水费、电费和工资等项费用,由供热公司向用户按月收取。
据了解,以后新建建筑都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具备分户计量的老建筑也要进行改造,逐步实现计量收费。《办法》规定,对供热建筑物仅安装总热量表的用户,供热企业应在和用户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按供热量计量收费。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可按用户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对收入在政府规定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用户,各地要针对新的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制定相应的热价优惠、减免政策,确保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另外,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供热质量国家标准,达不到标准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给予补偿、赔偿;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标准按时交纳热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企业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关联一:我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价格计算方式
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是指用户按基本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计量热费是指用户按计量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根据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和计量热价及热量调整系数确定)
基本热价根据按面积收费热价标准和按面积收费热价标准对应的计价面积以及基本热价折算比例确定。
基本热价=按面积收费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供热计价面积(平方米)×采暖月数×基本热价折算比例(基本热价折算比例根据各城市建筑的节能率,按面积收费热价标准的30%-50%折算)
计量热价以面积收费热价标准为基础,核减各城市确定的基本热价折算比例后确定。
计量热价=【按面积收费热价标准×(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年供热面积÷年供热量(计量热价按照居民和非居民两类热价分别折算)
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计量热价×热量调整系数
热量调整系数,是指为消除用户耗热量差异对热量表计量数据进行调整所设定的系数。用于消除用户用热单元因围护结构、材料和在建筑物中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实现用户热费的公平负担。
面积收费热价标准,是指现行按照用户建筑物供热计费面积计算热费的热价标准。供热计费面积按各城市现行的规定或办法执行。
关联二:热费热量调整系数取值表

1、左表中热量调整系数适用于板式和点式建筑,板式和点式以外的其它类型建筑的调整系数,可参照相同节能率范围的板式和点式建筑在±0.02的范围内取值。
2、以上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为基准值,当中间户户数大于12个时,每增加8个,顶、底层边户系数递减0.02,节能率30%以上建筑中间户系数可维持不变,节能率30%以下建筑中间户系数递减0.01。
3、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朝向等因素,对系数在±0.02的范围内予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