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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对供热温度不达标用户将减收采暖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3-26  浏览次数:303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25日正式发布消息,将对2007—2008年采暖季供热不达标的居民用户减收采暖费,相关减收意见同时出台。

    本采暖季济南市部分地区特别是东部地区多次出现因热源不足导致居民室内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根据有关法规及供、用热双方签订的供用热力合同,决定对供热不达标的居民用户减收采暖费。在制定采暖费减收意见时,有关部门多次组织检测、走访,把对用户的走访记录、室温监测记录、用户投诉记录和热源厂输出流量、压力、温度及供热单位管网实际运行状况等也作为重要依据。

    按照市市政公用事业局25日公布的采暖费减收意见,济南市将按用户室温不达标天数、受影响供热面积、室温不达标程度合理计算减收采暖费。具体标准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至60%的标准确定”,本采暖季基本热价暂按总热价的50%确定。室温在14℃至16℃(含14℃)的,按不达标天数总热费的20%减收;室温在12℃至14℃(含12℃)的,按不达标天数总热费的30%减收;室温在12℃以下的,按不达标天数总热费的50%减收。具体减收结算方式为:减收结算方式本着供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对已交纳热费的居民用户,供用热双方协议,减收2008至2009年采暖季的采暖费;对未交纳热费的居民用户可直接减收;对其他热用户,可由供用热双方根据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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