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期内,暖气不暖怎么办?用户私自改装供热设施,出了问题谁负责?……从今年10月1日起,不管是用热方的市民,还是供热方的企业和单位,都将通过一部专门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范城市供热企业和用户双方行为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
)。
供热温度一般不得低于16℃
《条例》规定,我市的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但出于实际情况考虑,《条例》允许供热企业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实际需要,在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调整采暖具体时间。根据规定,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左右(可高出或者低2℃),一般不得低于16℃。《条例》明确规定: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同时,供热方也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
擅自增设供热管道最高罚1000元
《条例》对用户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或者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与供热方协商确定。《条例》还明确禁止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或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等行为。由这些行为造成的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或约定温度,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用户还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元的处罚。
我市供热覆盖率达23.6%
据了解,自1982年西安市实施城市集中供热以来,我市目前集中供热面积突破2300万平方米,覆盖率达23.6%。同时,一些问题随之产生,广大群众对供热质量、供热收费和供热设施的维护等提出了许多问题。去年12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对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供热设施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