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记者从乌市供热行办了解到,10月10日起首府将如期开始供暖。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要求,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情况下,用热户可申请停止整个采暖期供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向辖区供热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应在每年9月10日前),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不过,由于申请停暖的住户所占比例很小,但为了满足绝大部分居民住宅的取暖需求,供热单位还是要按照所需的热量正常供暖,所以申请停止热拥的用热户还是需要缴纳基础采暖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由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用热户;以及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热户用热安全和居民共有供热设施运行安全的用热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来源:亚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