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了七年多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开始审议新的修订草案。
目前供热行业已经打破国有独家经营的局面,供热单位基本实现了企业化经营,但供用热各方在履行权利义务、投诉及争议处理等方面,现行条例的规定不够完善。还有诸如科学计量、合理收费,供热标准、责任界定的问题,以及鼓励使用新能源供热、促进环境改善的问题等,都需要予以明确。
新的修订草案增加了对供用热的投诉及争议处理的条款。其中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按照时间和计费面积退还用户热费。另外,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向用户退还热费。
除了约束供热方外,修订草案对用户方也作了规定。用户如逾期不缴纳供热费,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限期缴费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暂停供热。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对供热收费的计量面积调整为建筑面积,修改后,现行按使用面积计量的收费标准将相应换算为按建筑面积计量后的收费标准,并保持总体收费不变,便于收费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