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确保城镇三年大变样。近日;省建设厅出台《关于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指导意见》,明确从2008年到2010年,全省每年完成改善工程的小区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设区市市区在3年内、县(县级市)在5年内完成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
环境整洁美化成宜居目标
意见提出,旧住宅小区逐步实现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拖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改善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房屋整修养护、环境综合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等方面。实施改善工程后的旧住宅小区,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是房屋全面整修养护。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常用部件构件和管线适用、完善,门窗及其玻璃完整,外墙、楼道粉饰整洁,无安全隐患。
二是环境整治取得较大改观。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无散放垃圾,楼道无杂物,围墙、栏杆无缺损,绿地面积增加,道路平整且与小区外主路(支路)连接。
三是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电、水、气、暖设施齐备,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配套,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健全,电视、电话、邮政线路畅通,能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
四是建筑节能要求得到落实。外围护结构采用了保温、隔热措施,达到节能标准设计要求;实施了热计量改造,达到了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要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有条件的小区实行集中供热;供暖管网漏损率降低,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将得到推进。
旧小区物业将受政策扶持
意见要求,各市、县要认真进行旧住宅小区情况调查摸底,严密制定改善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改善工程,按照“政府补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居民出一点”的资金筹措办法,积极筹措和组织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资金,确保改善工程的正常启动和良好运行。
此外,小区应引入物业管理机制。对先行介入旧住宅小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对居民收入较低,不具备引入物业管理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民共同负责旧住宅小区的维护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