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通过城市规划管网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城市集中供热以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等供热形式为主,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技术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做出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分户计量、分室控温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未实行分户计量的既有建筑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计量和分室控温改造。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