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情资讯 » 供热要闻
 
供热要闻

某地窃热犯被判十三年!来看《刑法》以及各地供热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6  来源: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浏览次数:9677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消息:2021年春节,辽宁省某市十几户居民家里供热水管被断开,公安机关抓获两名实施断管的水暖工,经检察官深挖彻查,发现一个持续作案4年、涉案金额高达160余万元的牛某等人窃热犯罪团伙。2022年7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牛某等4人十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当地检察院回访供暖单位发现,供暖季仍然存在类似窃热现象。窃热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供暖单位的健康发展,还严重降低供暖的质量,损害邻里间热用户的用热权益。


热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窃热将被追求法律责任。那么,窃热行为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如何规定的?一起来了解~


何为窃热

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或占有他人供热系统热能的行为。

 

日常一些窃热行为有哪些?

1.未办理相关用热手续或未交纳全额热费,擅自开阀用热、增加或瞒报用热面积;

2.已办理停热手续,在停热期间私自用热;

3.擅自改变热能用热性质;

4.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盗取供热系统内的热水、热能;

5.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或者换热装置;

6.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自吸泵、循环泵等强制循环设施。


64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40 (2)

 

各地供热管理条例

对此如何规定处罚的?

 


北京市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擅自接入供热管网;()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第三十五条明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热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其他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拆卸、改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的;(二)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的;(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热水的。

 


河北省


保定市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用热、开阀用热;(二)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排放供热管网水;(三)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改变用热性质、改变居室原有保温结构;(四)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五)破坏供热计量器具,擅自改动、破坏室温监测和调控装置;(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停热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沧州市

《沧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热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于当年度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二)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设施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申报并办理完成相关事宜;(三)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供热面积;(四)不得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五)不得擅自安装或启闭供热装置;(六)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七)禁止其它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八)允许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稽查、测温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明确,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八款规定,由供热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否则,供热单位有权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供热单位有权立即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德市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热用户实施上述行为导致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热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唐山市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足额交纳热费;(二)不得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三)不得私放、私用供热管网水、蒸汽等介质;(四)保护供热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五)非居民热用户应当安装计量仪表、监测系统等设施,确定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其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六)工业蒸汽用户应当按供热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用气参数及年度、季度和月用气计划;(七)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及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供热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补交热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邢台市

《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二)擅自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或换热装置;(三)擅自安装、调节、移动、拆除、启闭、破坏供热控制装置、计量器具或铅封等;(四)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五)私自锁闭楼道、管道井等公共区域,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正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六)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七)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供热的;(八)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热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其他用户或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


太原市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热用户使用的采暖系统应当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热用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热网管道、标志、  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或者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第四十四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二)热用户所属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者失修,影响供热质量或者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三)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予以赔偿。

大同市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并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现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入网用热的;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三、非因维修擅自启闭供热阀门的; 四、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等设施的;五、擅自发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或者供热管线的;六、擅自改变用热性质的; 七、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在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负责供热的区域,由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区域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处罚。 

长治市

《长治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住户擅自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水有确凿证据的,按每吨热水成本价的2倍收取热水费,用户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放水装置。住户暖气系统上擅自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稳定供热的设备,限期自行拆除,供热公司协助处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二)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四)在停止用热期内擅自恢复用热的。

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入网用热;(二)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三)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他附件;(四)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嘴、水泵、排气阀、加装散热器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包头市

《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他供热设施;(二)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三)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装设路灯杆;(四)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种植树木、进行打桩、顶进作业;(五)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六)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七)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他供热设施;(二)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三)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装设路灯杆、种植树木。

赤峰市

《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接入供热管网;(二)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三)擅自改变室内供热系统;(四)擅自在供热系统中加设循环泵;(五)在供热设施上取用供热循环用水;(六)将供热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相连通;(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明确,热用户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省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12器具等;(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维护、管理。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明确,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维护、管理的。

沈阳市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二)安装放水阀、循环泵;(三)擅自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五)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六)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用热户用热质量的行为。用热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大连市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供热用热设施或者在供热用热设施上安装或者使用循环泵、放水装置等其他设施;(二)放掉或者盗用供热用热管网循环水、蒸汽;(三)从事影响供热设施检查或者维修的装饰、装修;(四)阻挠或者拒绝供热单位维修、抢修供热用热设施;(五)妨碍、阻挠经依法批准的新建和改造供热用热设施施工;(六)其他损害供热用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七)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锦州市

《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维护、管理;(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抚顺市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营口市

《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二)擅自安装放水装置、循环泵;(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热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室内温度未达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热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明确,热用户采取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方式违规用热的,由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补交供热期开始到发现违规用热时的热费,并按供热用热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拒不补交热费、交纳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可以根据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停止供热。

 


吉林省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增挂暖气片;()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擅自排水放热;()擅自改变热用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明确,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擅自排水放热或者擅自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长春市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二)擅自安装循环泵的;(三)擅自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的;(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的;(五)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六)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黑龙江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四)改变热用途;(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明确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牡丹江市

《牡丹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散热器;()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擅自改变热用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市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二)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排汽装置;()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第四十四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菏泽市

《菏泽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循环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的热水;()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青岛市

《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泰安市

《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四)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的热水。(五)擅自开通供热设施用热。(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因以上行为致使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给供热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枣庄市

《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明确,用户因本办法第四十条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企业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济宁市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台市

《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四)擅自增加用热面积;(五)擅自开通供热设施用热;(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因以上行为致使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给供热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潍坊市

《潍坊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二)擅自在室内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三)擅自排放热力系统内的水;(四)违反建筑设计安全标准新设、改换用热设施;(五)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明确,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盗窃热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郑州市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安阳市

《安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户未经供热经营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将自建用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二)接通或改变供热管径、设施,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三)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热水装置,改变热能用途;(四)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扩大用热面积;(五)排放或取用管网蒸汽和热水。

洛阳市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用热性质;(六)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运行管理;(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热用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省


西安市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甘肃省


天水市

《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由此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由热用户自行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一)擅自将供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变及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三)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过水热及热水循环装置的;(四)擅自增加用热面积的;(五)擅自调节进户阀门的;(六)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拆改、移动供热设施的;(七)在供热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的;(八)利用供热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的;(九)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供热单位告知仍不进行检修、改造的;(十)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新  疆


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城市热力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其他损害城市热力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情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热点资讯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