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今冬采暖期只有一星期的时间了,部分市民反映:家中属分户计量供暖,采暖期因故不需供暖向供热站申请报停,但供热站还要收取一定的热费,这是否合理?
10月6日,乌鲁木齐市供热行办负责人表示,根据乌发改工价[2008]298号文件规定,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确定为35元/吉焦。根据热计量工作的实际情况,热计量采暖费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热价50%的标准确定。因此,不用热也得交一定的热费,申请停止供热的住户交纳部分费用是合理的。
这位负责人说,属于分户计量供暖的,在采暖期内申请不供暖的用户,也须缴纳基本热费,即每平方米11元。基本热费的缴纳标准为:建筑面积热价(22元/建筑平方米)×50%×建筑面积。
据了解,属于分户供暖的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用热,但应在供暖前1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
市供热行办综合科负责人说,目前离今冬采暖期10月15日只剩一星期的时间,已过了申请报停的时间。所以在供暖前10日已经申请报停的分户计量用户,只需缴纳每平方米11元的基本热费;没有申请报停的分户计量用户除了缴纳基本热费外,采暖期后,还要按热计量表的计量热费缴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