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新矿法在矿业权审批上最明显的变化是什么?
A:结束了“一证载两权”的历史,建立了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制度,矿业权登记为行政确认,核发探矿权、采矿权不动产权证书,勘查开采许可为行政许可,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Q:地热、矿泉水开采等对生态影响较小的采矿项目,是否可简化编制?
A: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过渡期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地热、矿泉水开采等对生态影响较小的采矿项目,可简化为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并附相关附表及附图。
Q:取热不取水的地热能项目,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A:按照2022年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冀发改能源〔2022〕239号)规定,只取热不取水的情况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Q: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载内容有哪些变化?
A:相较于过去的勘查许可证,新的《勘查许可证》增加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矿种”,删除了“图幅号”“区块范围图”;相较于过去的采矿许可证,新的《采矿许可证》增加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矿山地址”,删除了“生产规模”。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取水的浅层地热能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取热不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在做好地下水保护的基础上,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不受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井下换热需要办理采矿权,不需要取水许可证。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推动城市地热供暖行动方案》明确提出,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取水的浅层地热能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鼓励采取“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开发利用中深层地热能,对采用“取热不取水”(即封闭无干扰取热)技术的地热能项目,不再审批取水许可和矿业权。
河北省
河北省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中深层地热开发利用项目,采取“取热不耗水、同层回灌方式”开发利用的,在取得备案后按原规定办理采矿、取水、环评手续。采用“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方式”开发利用地热能,只取热不取水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200米以内的浅层地热开发利用,涉水项目在取得备案后由省水利厅依法依规审批取水许可,其中开采25℃以上地热水的参照中深层地热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只取热不取水的项目按流程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不再办理取水证。农村居民分散式地源热泵(只取土壤层热能不取水)供暖(制冷)项目不纳入备案管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