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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供暖或推迟停暖将纳入供热价格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竞报  浏览次数:241

  竞报讯(记者张伟涛)市市政管委昨天透露,为满足居民对生活质量的更高要求,在正进行的供热体制改革方案中,有关部门将在立法中明确政府决定提前供暖或推迟停暖的权力,并在供热价格的测算中将提前供暖或推迟停暖的成本纳入到供热价格之中。

  而针对本市供暖时间能否提前或推迟的疑问,市市政管委称,现行的供暖时间是根据温度测算并经政府部门发布的,全市每提前或延长一天,采暖平均成本将增加7000余万元。

  ■改革措施

  将立法明确政府决定提前供暖权力

  近年来,在每年的采暖起止时间上,有关部门都会提前一个月与市气象台联系,如出现天气突变,就随时要求全市供热单位提前供暖或延长供暖时间。一般情况下,11月7日提前一周试运行,截止期则延至3月22日。

  市市政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每提前或延长一天,按采暖季平均成本计算,需增加费用支出7000余万元。

  对此,部分供热单位对政府要求提前或延长采暖期又不给经济补偿表示不满,认为是“政府请客,企业买单”。

  为解决这一矛盾,该负责人透露,在此次供热体制改革方案中,有关部门将在立法中明确政府决定提前供暖或推迟停暖的权力,并在供热价格的测算中将提前供暖或推迟停暖的成本纳入供热价格中。

  ■政策解读

   局部提前供暖需交纳相应费用

   该负责人表示,个别作为整栋楼或局部区域的一个独立采暖分系统的采暖用户需要延长供暖时间,供用热双方应事先作出约定,并交纳相应的费用。

   经适房业主报销供暖费

   正在研究

   对市民“刚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的职工,单位是否报销供暖费?”的问题,市市政管委表示,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是房改后出现的新事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之中。

   ■官方释疑

   为何11月15日开始供暖?

   该负责人表示,本市法定的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这一供暖时间,是根据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规定,即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室外日平均气温小于等于5℃时开始采暖,大于5℃则停止采暖。

   按照上述国家设计标准,综合本市20年的气象统计资料,采暖系统设计规范确定的北京地区冬季采暖小时数为2972小时,约为123天(4个月),采暖系统设计的保证极限温度为室外-9℃。因此,在1994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第15号令《北京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中,确定我市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为法定采暖日,且供热成本和价格也按此时间段进行测算。

  据了解,目前在正式供暖开始前或供暖结束后,如出现连续5天气温低于5℃的极端天气,相关部门即会要求适当提前或延长供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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