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9月至今,银川市270多热用户在市物业办和某供暖单位间反复奔走,申请今冬停暖,却遭到供热单位的拒绝。而同样遇到住宅空置却无法申请停暖、被迫足额交纳采暖费这样不公正待遇的热用户更是数以千计。记者调查发现,作为供用热双方本应平等的供需关系,竟因《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中的若干不公正规定,导致从购买新建住宅起,热用户只能被迫接受供热单位的强制性服务。
供热单位单方定规则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热用户停止供热设施1个采暖期以上的(含1个采暖期),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申请(保修期内除外)。热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前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暖措施,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30%交纳费用。这就好比商品交易中的双方,是否购买商品却由卖方决定,买方只能面对“强卖”服务。更有甚者,《条例》中只简单规定热用户“提出停暖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实施停暖”,并未对供热单位不同意热用户申请的必要条件作出详细规定,这又给供热单位“强卖”服务制造了不用作出任何解释的条件。
2005年,王先生购买了公安小区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按照《条例》规定足额缴纳了当年的采暖费。其后两年,该房虽然一直空置,但是按照《条例》规定,王先生仍足额缴纳了采暖费。3年时间他共为自家空置的住宅承担了4600多元的采暖费。“虽然觉得有些冤,但《条例》中有规定,我们是守法公民,只好执行,否则就成为欠费户了。”王先生如是说。
今年9月,王先生打算为该房办理今冬停暖申请时却被供热单位告知,因热费新的价格尚未出台,暂时不予办理。本月22日,银川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确定今冬采暖费价格后,他再次到供热单位申请停暖,却被告知因其所在小区供热管网至今未移交至供热单位,无法办理停暖手续。王先生告诉记者:“不是我交不起采暖费,但供暖企业为何依靠《条例》单方制定规则?作为供热合约一方的热用户,我们要求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据悉,银川市大多申请停暖的热用户都遭遇到了和王先生同样的经历。由于今年采暖费价格上涨,热用户申请停暖数量骤增,供热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拒绝申请的决定,而这种市场合约关系中的单方维护利益不公平现象,却在《条例》中被赋予法定权利。
保修期成了强迫使用期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热公用设施自移交后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理。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入网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热用户室内自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向购房人移交的房屋,采暖费由开放建设单位承担。
据了解,银川市每年都有许多新建筑在9、10月份交付使用,绝大多数新建住宅必须经过装修、通风等前期准备后才能入住,一般在半年左右。而这一前期准备期基本正处冬季采暖期,因此多数住户虽然无法入住,但依然得为新房白掏至少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
供暖设施质量风险转嫁用户
《条例》第六条规定,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当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银川市不少新建住宅供热管网工程中很难看到供热运营单位的“身影”,供热热源、管网建设和运营的脱节造成给后期移交留下了质量问题等诸多后患。
记者获悉,用于保障城市低保户等热用户正常用热、燃料调整的补助资金和室内公共立管、地沟底管、室外管网的维修、更新、改造等的供热保障统筹金数目十分有限,造成开发商承担公共管网部分建设资金,供热单位承担大量城市主管网的维修资金。因无法得到充足的资金保障,在去年冬季异常寒冷的气候下,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部分热源、公共管网等频频发生爆管等事故。个别已超过开发商保修期的住宅小区,其供热管网设施甚至无法正常移交。
由于建设资金不足及供热设施建设、运营的分割等现实情况,导致供热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作为供热合约的平等双方,热用户只能被迫接受从完全维护供热单位利益而制定的“单方规则”。事实上,热用户替开放商和供热单位承担了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可能造成的赔偿损失风险。而作为处理供热问题的法律依据——《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其部分条款不但没有维护广大热用户的利益,一定程度上还激化了供用热双方的矛盾。《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是不是应该修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