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热电于10月29日收到石家庄市物价局、财政局、发改委下发的《关于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市区内供热价格。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一)非居民供热价格按表计量的,由现行的每吉焦36元调整为52元。
按面积计算的,由现行的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5.6元调整为31元。
(二)居民采暖价格由现行的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8.4元调整为22元。
(三)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热交换站的蒸汽结算价格由每吉焦29.5元调整为42元。
二、调整后热价自2008年11月15日起执行。本次热力价格上调有利于部分缓解因煤炭价格上涨带来的经营压力,预计公司2008年合并营业收入增加约3900万元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