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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已交采暖费用户补交差额 不报销价格有特定发票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0-31  来源:中国供热信息网  浏览次数:293

      沈阳市要求已交费用户于今年年底前补交差额,否则按陈欠处理。

      沈阳市房产局昨天作出了解释:己按原价交纳了2008~2009年度采暖期采暖费的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补交调整后差额部分,否则按欠费处理。

      当天了解到,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按25.3元/平方米收取采暖费(报销供暖费的价格为28元),供热单位为其开具单价为25.3元/平方米的发票,并加盖“不作为报销凭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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