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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要求不能以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等停热或限热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1-18  来源:中国供热信息网  浏览次数:202

      入冬以来,哈尔滨全市供热单位克服资金紧张、煤炭供应严重不足等困难,按时或提前开栓供热。但有个别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单位,在未通报、未采取移交和托管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弃烧弃管,致使部分居民受冻。

      为确保广大群众都能住上暖屋子,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在哈所有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单位,都要按规定做好供热工作,不得再发生弃烧弃管行为。尚未开栓的要尽早开栓;已经开栓的,要确保供热质量达标。凡承担部分社会供热任务的自管供热单位,不得以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等理由对居民停热或限热。对发生摘网停热行为的单位,在今后实行供热特许经营时将不授予《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通知》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辖区供热监管力度,对供热出现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导致群众挨冻的,将按照市政府与各区、县(市)签订的《供热工作责任状》进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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