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西安“温暖古城”热线电话陆续接到市民对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中一些规定的疑问。其中“怎样的企业才算集中供热企业?”以及“部分用户未交费,其他用户的取暖该如何得到保障?”等问题的反映较为集中。带着市民的疑问我们采访了西安市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瑞龙。
“集中供热企业”需经政府审批和备案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那么,究竟怎样的供热企业可归属于“城市集中供热企业”,适用于本《条例》呢?
对此,陈瑞龙讲到:“这里所说的‘集中供热企业’,是指通过招标、登记、审核及政府部门批准之后成立的,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企业。这些企业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那些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供热单位’从严格意义上讲只能称为‘热力交换站’,并非‘集中供热企业’,具体是否属于条例规定范围要看其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如有争议应按照合同或协议处理。”与此同时,陈瑞龙强调:“符合上述定义的‘集中供热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都适用本《条例》。”
不得“连坐”不能因个别用户未付费侵害更多人利益
“供热企业不能因个别用户未付费的行为而随意对其他用户断供或不供。“对于在我市一些小区中出现的因少数业主未付取暖费而导致整个小区无法正常供暖的现象,陈瑞龙说,西安市人大讨论通过的《条例》具有“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倾向性,所以在省人大最终批准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出现了“供热方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的规定。
“但是,这条规定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有着不小的难度。”陈瑞龙说,由于热力公司都已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运作,倘若收不齐采暖费用,热力公司的运作成本就无法得以保证,而个别业主未付取暖费往往也有着各种原因,其中与价格标准和供暖温度有着很大关系。“既然《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供热企业和业主就应当按规定执行,倘若其中的某一方违反了相关条款,另一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渠道正常解决,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未付费业主而损害到其他已付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出现问题供热企业应主动排查其主管部门有义务出面调解
“在实际取暖过程中,供热企业与业主在相关问题上发生争议时,供热企业及其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出面调解争议。”陈瑞龙介绍道,《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用户之间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在争议出现后,供热企业应当主动承担起排查问题的责任,能够在短期内解决的就尽快与业主达成一致;不能在短期内解决的可向其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倘若争议实在无法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供热企业或业主可以按照合同契约的相关条款经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陈瑞龙说。
有的小区至今尚未供暖
家住凤城六路“中登家园”小区的刘先生反映:他们小区今年5月在向业主交房时承诺,11月15日将会按时供暖。刘先生说,小区是通过自备锅炉供暖,以天然气为燃料,但小区物业以天然气管道尚未接通为由至今仍未给小区供暖。
家住西郊“至乐”小区的胡先生反映:他们小区取暖使用的是自备锅炉,并于11月15日按时开始供暖,可是4天后却又突然停止。昨日上午,小区贴出通知让业主选出代表就今冬的取暖价格进行协商。胡先生询问,价格协商为何要放到供暖期开始之后,而且还要将正在进行的供暖工作中断,这样的做法合适吗?
家住团结东路“世新家园”小区的徐女士反映:“世新家园”小区至今尚未供暖,物业部门称是因为住户没有按时预交采暖费,且供暖设备也没有按时到位。徐女士说,小区物业部门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定价时没有与业主协商,且收费后也没有提供正规发票,业主和物业部门目前在定价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致使小区的供暖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