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12月8日讯(通讯员 赵海燕) 新安装的暖气,第一次供暖使用就出现了严重漏水,导致新装修的房间地板被泡变形,消费者找到供热公司索赔经济损失,熟料供热公司将责任推给施工单位,找施工单位,人家又拒绝承担责任,消费者往返两者之间索赔多次无果,无奈之下到芝罘区消协求助,经消协调解,才如愿得到1900元赔偿。
10月份,市民张先生喜迁新居,没住几天就赶上了冬季供暖,一天张先生下班回家,客厅已是一片汪洋,仔细一检查,发现是暖气管一处在往外漏水,张先生立即打电话找人检修,并将地板积水清理了出去。第二天,客厅里已经干透的复合地板有不少地方出现了凸起变形,看样子已无法再修复,这令张先生心疼不已,他联系了供热公司,要求得到地板补偿,可是供热公司答复:漏水是施工时采用的不合格管件存在砂眼导致的,这是施工单位的责任,随后还提供了施工方负责人的办公地址,可当张先生赶过去说明来意后,对方一口回绝了他的要求,称活是给供热公司干的,就算有责任,也得供热公司承担,为这事,张先生找双方协商多次,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投诉到了消协。
接到投诉后,消协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认为:供热公司应担负起赔偿责任。因为供热协议是供热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因此供热公司就是提供供热服务的民事行为主体,在供热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人为因素除外,都要由供热公司承担责任。依据《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赔偿其损失。在本案中,如果确是施工单位存在主要过错,供热公司可以在赔偿消费者后,再向施工单位追偿自己的损失。最终,经过调解,供热公司赔偿给了张先生地板补偿款1900元,对此结果,张先生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