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冬季供暖纠纷多 供热官司居民多败诉 供热立法迫切----天津河西区居民刘先生刚刚输了他的供热费官司。在这场官司中,作为被告的他认为去年供热期开始前刚入住的新房供热设施不合格,导致暖气不热,他拒缴供热费是有理由的。然而最终,刘先生还是因举证不能败诉。
现状 供热纠纷大多为居民败诉
在刘先生因拖欠供热费被诉上法庭一案中,供热单位通过举证,证明其针对供热设施不合格一事,提前在小区内发了通知。然而当工作人员上门更换时,刘先生却拒绝,因此应由刘先生承担后果。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供热公司的主张,而刘先生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拒绝更换有合理的理由,因此判决刘先生足额缴纳拖欠的供热费,并支付滞纳金。
近年来,天津市法院受理供热费案件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而原告通常是供热单位,被告是热用户。在这些案件中,案由均为供热费纠纷,官司诉至法院后,被告通常会举出很多拒缴供热费的理由。在这些理由中,暖气不热占了绝大多数,然而,这些案件却多以居民败诉告终。
现状 举证复杂 居民多放弃维权
与刘先生相比,南开区居民王先生的法律意识要强得多。在供热单位向他索要拖欠两年的供热费的官司中,他称,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曾到他家测温,当时卧室为16℃、客厅为13℃,温度存在不达标情况。为此,他还曾将日期和测温结果记到了本子上。而在审理过程中,供热单位虽承认王先生住房的供热温度确曾不达标,但王先生还是输了官司。据业内人士介绍,在诉讼中,法院在认定供热温度不达标后,虽然会酌情减免热用户的供热费,但温度不达标的证据却很难取得,因为首先要证明供热温度持续不达标;其次要证明供热温度不达标不是其他原因所造成。
鉴于以上原因,在供热纠纷的取证中,居民处在弱势地位。这也间接导致了相当多的居民对于室温低的情况,不主张权益,单纯以拒缴供热费的办法“拖着”,最终被诉上公堂。
居民 自供自测 供热单位测温不可信
目前,本市供热达标温度为:在供热期内,居室温度达到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的温度达到16℃(±2℃)为合格(还有与阳台是否打通的区别)。如果用户认为住宅供热温度不达标,只能要求供热部门进行测温,确实温度不够者,可以获得一定补偿。赵女士说:“虽然供热公司声称,他们的测温计是经过质监局检验合格的产品,但谁能证明?再者,供热单位自己测温,就如同踢足球的自己当裁判,怎么能够保证客观公正?”
业内 供热立法 已势在必行
据了解,供热温度不达标的原因出于多个方面,其中,供热系统管网老化、老管网布设不合理、用户偷用暖气热水等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为此,供热公司近年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改善这种现状,而数目庞大的欠费会直接影响供热单位的资金周转。
随着各种体制改革的深化,花钱买“温暖”已成了既定事实。为此,业内人士呼吁,尽快制订与供热相关的法规,以规范“热”市场行为,减少供热纠纷。这既是热用户的需求,也是供热单位的呼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