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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修改公告 采暖时间变化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2-18  来源:中国供热信息网  浏览次数:267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市区采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8年9月16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8年10月23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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