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日,延吉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召开,住宅热费每平方米拟调至29元。经延吉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于2008年12月30日正式出台并施行,决定将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26元/平方米调整为28元/平方米,其中低保户热价调整为27元/平方米。
1月4日,记者从延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了解到,商业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供热价格由35元/平方米调整为37元/平方米;学校供热价格由30元/平方米调整为32元/平方米;产权为个人的车库(车位)供热价格由26元/平方米调整为28元/平方米;其他产权的车库供热价格由35元/平方米调整为37元/平方米。居民住宅的采暖费按照采暖面积收取,商业用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社会团体的采暖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另外,2008年10月20日至2009年4月20日供热期间的采暖费差额部分,采暖用户须于2009年4月20日前补交;低保户在此期间的采暖费差额部分则免交,自2009年起按本《通知》标准正常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