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停止供热或暂停供热,未及时通知用户等情况,今后在合肥将得到控制。相关人获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1日起施行,供热企业未能按时供热,将会受到重罚。
修改后的办法明确,供热企业一般年份应当按照自当年12月5日起至次年3月5日止的供热期对居民热用户供热,居民热用户设有采暖设施的居室,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6度。居民供热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供热,并选择按面积或者按表计量方式计收热费。
居民热用户的供热价格,将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两部制热价计量条件的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实行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供热企业违反规定,未能按时供热的,必须按照推迟供热日数退还热用户热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供热企业的责任连续2天以上供热低于摄氏16度的,责令改正,应当按照少供热日数退还热用户热费,并按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
供热企业擅自停止供热或者暂停供热未及时通知用户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