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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厅:供热供水供气信息全面公开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2-05  来源:天山网  作者:王燕如  浏览次数:226

      你知道你现在的饮用水水质pH值是多少吗?今后不用你找有关部门检测pH值,供水企业会把这个信息进行公布。

      2月3日,相关人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了解到,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了近日实施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范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信息的权利。

      今后,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供水、供气、供热等“民生行业”凡在社会公共事业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并且要把公开的信息说明白。比如供热的服务标准及承诺,如果达不到公开的标准,用热人可以不付费用或少付费用。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信息须公开

      乌市一些小区收取水费时,每方不算垃圾费还要收取3元,比规定的多收0.9元。今后像这类现象将会杜绝,否则供水企业公布销售水价时必须说明为什么多收,多收的费用将用在什么地方。

      自治区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说,该《办法》规定,供水行业必须公布供水销售价格、维修以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同时还要对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都要公布。

      像以上这些供水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该企业将通过企业网站、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新闻媒体、信息发布会、咨询会、论证会等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进行公开。

      同样,供气、供热的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停暖、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燃气及燃气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等也要用同样方式向市民公布。

      市民可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办法》规定,除公用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用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并给予答复。不过,这些单位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其特殊需要的材料。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负责人说,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主动公开信息将受处罚

      “以前,信息不公开没有强制办法,今后有些信息必须公开,不公开将会受到处罚。”该负责人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用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用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控告和检举,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公用事业单位,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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