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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立项 供热费可分期交纳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中国供热信息网  浏览次数:277

      从哈尔滨市供热办获悉,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已完成。目前,《草案》已列入2009年市政府正式立法项目,开始向供热企业及各界征求意见,拟定于今年上半年颁布实施。

      《草案》提出,用户的热费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时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但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新建住宅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可以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费。

      热费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交纳的方式,一次性交纳的,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期交纳的,应当在开栓前至少交纳50%。具体交纳方式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草案》对企业的部分违法行为明确了罚则,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工程,或者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的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50%的罚款;推迟供热、提前停热或中途停热的,应按照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按照退还热费的数额予以罚款;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热单位或用户的,或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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