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鞍山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国鞍山”网站上,公布了市政府法制办就市民提出的关于《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回复。内容涉及:供暖不达标,企业为热用户退费不及时,须按日加退1%。滞纳金;年内开展供热计量试点工作;采暖费标准与煤价联动……
据悉,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政府行政立法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根据市政府安排,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月25日、26日,分别通过鞍山政府网站、《鞍山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修改意见和建议,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响应,市民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市政府法制办针对市民提出的问题一一做了回复。
年内试点“供热计量”
国家和省现有法律性文件和政策规定有明确要求: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由于分户计量问题涉及技术、资金、政策等层面问题较多,落实到实践中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加以推进,因此供热办法第八条对分户计量行为进行了原则规范,即:凡新、改、扩建工程的室内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对旧有房屋,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完成供热分户及计量改造。
我市按照国家、省政府要求,正在研究制定实施供热计量具体方案,计划今年开展供热计量试点工作。
收费标准与煤价联动
根据200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热力出厂价格应与煤炭价格联动,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采暖费基准价格)。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如果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就要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再进行热价调整。
此次对采暖费办法修改后,删除了固定价格的表述方式。实践中,由市物价局和市房产局按照国家煤热价格联动等相关政策,采取调查研究、举行听证等措施和程序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省物价局备案后确定。
逾期退费 日加退1%
供热办法修改后,第二十五条规定,居民热用户居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测试要求的,供热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测试现场。经测试符合退还标准的,供热企业应当在1日内出具认证手续,并在出具认证手续后的30日内退还。对逾期退还的按日加退退费额1%。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最高不得超过原退费额。
第二十六条规定,测试中发生争议或供热企业不予测试和认定的,热用户可以向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进行测试和认定,并责成供热企业派人参加。供热企业拒绝参加或者拒绝签字的,测试和认定结果,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热用户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热用户退费依据。0401B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