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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动态

节能改造 由产权单位负责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4-22  来源:北青网  浏览次数:192

  上午 北京市相关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本报讯 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分户、分类计量,由产权单位负责节能改造;夏季公共建筑室内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这是记者从上午由市发改委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获悉的。

  民用建筑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将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经房改销售给个人的原公有住宅节能改造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商品住宅的节能改造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能源服务公司等组织实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产权人意愿。

  新建保障性住房和规划新城新建12层以下居住建筑应当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本市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

  节能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节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承诺的节能效果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独立开展第三方节能效果审核评价,逐步建立节能产品和服务信用信息系统。

  本市实行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和公共交通工具与小汽车换乘的停车优惠收费政策,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列入了2009年北京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定于2009年4月21日-5月4日通过市发改委网站,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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