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情资讯 » 市场动态
 
市场动态

天津:让冬天更温暖(组图)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7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天津)  浏览次数:205
  6月4日至16日,《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有390余位市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形式提出1000余条意见和建议。

  热点聚焦

  从6月4日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两部电话听取市民对供热条例草案的意见,一部设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部设在市供热办公室,高峰时每部电话每天要接听三四十个市民来电。综合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的意见内容,市民关注热点可以归纳为7个关键词。

  市民聚焦七热点

  关键词 供热温度标准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及安装供热设施的客厅、厨房、厕所温度应达到18℃±2℃。

  市民意见:提高供热温度底线

  一些市民说,18℃±2℃即表示16℃是供热温度底线,而这个温度对老人和儿童来说太低,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针对有的供热单位夜间供热温度低等问题,应在条例中特别强调供热温度昼夜不低于××℃。

  关键词 供热期限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特殊情况,供热单位应按照市供热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执行。

  市民意见:供热期应有所延长

  一些市民认为,11月初和3月下旬经常出现寒流,停止供热后给正常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因此供热时间应提前到11月初并延后到3月下旬。部分市民表示愿意负担延长供热期而增加的费用。

  关键词 计量收费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鼓励供热用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推进计量供热,提高供热用热的科技水平。

  市民意见:计量收费更容易被接受

  据介绍,目前本市有800万平方米的供热面积实施了计量收费,部分居民区已经安装计量表但尚未按照计量方式收取供热费用,而是仍在采取按面积收费的计费方式,由供热单位按用户采暖面积收取定额的费用,即使用户在一段时间内不使用,供热单位也不会停止供热和少收或免收供热费。

  对此一些市民希望尽快启用计量收费,这样的收费方式更为合理,在因外出等情况家中无人时,没有必要既承担供热费用又白白浪费了能源。

  关键词 供热价格调整

  条例草案没有对预交供热费后遇到价格调整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市民意见:应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遇到供热价格上调,而此前用户已经预先交清了该采暖期的全部供热费,还有没有责任补交?同理,如遇供热价格下调,供热部门应不应该返还?这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有的人认为合同已执行完毕,不再受价格调整影响;有的人认为对国家的政策因素应该综合考虑。对此部分市民认为,对于预交供热费后遇到价格调整应如何处理,法规应予以关注。

  关键词 谁来公正测温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市民意见:温度是否达标 第三方测量

  据介绍,室温是否达标,由谁来测量?这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用户自己测量的温度,供热企业不认可;供热企业测量的室内温度,用户又不信服。有些市民说,反映夜间或清晨温度达不到,而这些时段供热单位是不入户测温的,应该根据用户的要求昼夜24小时入户测温。针对如何公正检测室温是否达标的问题,一些市民呼吁尽快建立第三方测温机制。而另有部分市民认为,第三方测温目前在全国各地还都在探索阶段,不可能立竿见影,应采取其他方式尽快解决现阶段问题。对此有人大代表提出,在现有情况下,可以考虑“温度采集点”的测温方式,在供暖区域内按照楼层、朝向等因素分别设置有普遍代表性的温度采集点,安装相关监测设施,实行24小时温度记录。

  关键词 小锅炉供热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本市鼓励利用热电联产方式和可再生能源进行供热。

  市民意见:尽快取消小锅炉

  据介绍,目前,因供热不稳定、温度波动大而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多数是小锅炉供热的区域。对此,一些市民呼吁尽快取消小锅炉,大力推广热电联产解决供暖不达标问题。

  关键词 供用热合同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签订供用热合同。格式合同推荐文本由市供热办公室统一监制。供热单位与用热户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民意见:供用热合同广泛听取市民意见

  有市民认为,现行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某些条款的规定不尽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召集市民代表座谈对此进行讨论,广泛吸纳供热用户的意见。

  立法动态

  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市民代表和供热企业、气象台、计量研究院等单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举行座谈会,就相关问题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并拟定了相关课题,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

  数字信息

  截至2008年年底,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三区住宅集中供热面积达1.38亿平方米,居民用热户约180万户。全市供热单位共249家,其中国有供热单位137家,供热面积占80.2%,民营供热单位112家,供热面积占19.8%。本市集中供热率达到92.5%,位居全国首位;计量收费试验面积达800万平方米,居全国首位。

  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刘冬梅

  本版照片 本报摄影部提供资料片

  专题解读

  本市首次以法规形式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五大问题受关注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在接受本报专访时介绍说,这是本市首次以法规形式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重点关注了5个方面的问题:

  关注一:

  明确供热主管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市建委的职责界定,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一是,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全市供热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二是,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明确了其具体职责;三是,各区、县供热办公室按照本市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管理工作;四是,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关注二:

  新建房屋供热须实行

  分室控制、分户计量

  分户计量是供热的发展方向。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对新建房屋供热的要求和建设方式作出了规定,明确应实行分室控制,分户计量;对于供热设施的建设,政府部门行使规范指导职责,加强监管。

  供热专项规划与建设是做好供热工作的根本保证。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供热工程应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负责热源的负荷分配。”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市供热办公室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按照该供热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关注三:

  供热标准有所调整

  条例草案对供热和用热活动从五个方面予以规范,以保证市民享受到正常的供热服务。

  1.关于供热的许可。第十九条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取得市供热办公室核发的供热许可证方可经营供热,并明确了取得供热许可证的条件。

  2.关于新建供热项目的特许经营。第二十条规定:“新建供热项目应实行特许经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既有供热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未经市供热办公室批准,供热单位不得将供热设施、供热许可证或供热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这是约束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能够为其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服务的保证。

  3.关于供热期及供热标准。明确规定如遇气温出现特殊情况,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执行,保证市民用热需求。为保证广大用热户的权益,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并结合本市住房功能变化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将本市原有的供热温度标准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予以调整,即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及安装供热设施的厅、厨、厕的温度应全部达到18℃±2℃。

  4.关于对供热单位在供热活动中的规范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热单位应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和接到投诉要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供热单位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告知用热户,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报修、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并按市供热办公室的规定进行室温检测,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按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应当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热计量收费办法及标准交纳供热采暖费。这是规范供热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供热行为的安全、顺畅运行。

  5.关于供热成本补偿费。第三十条规定,用热户需停止供热的,应交纳供热成本补偿费,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供热办公室制定。本市现行的居民热价收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是2008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成本构成包含:燃料费、水费、动力费、工资及附加、折旧、大修理费、维修费、其他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等。用户停热后,集中供热设施的折旧、大修理费和维修费等项费用仍旧发生。同时借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发布施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关于停止用热的用户,当按照省、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这一成熟可行做法而作出上述规定。

  关注四:

  户内供热设施

  用户自行负责

  关于供热设施的管护范围。第三十四条规定,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户内供热设施不能使用需要更新改造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更新改造。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关注五:

  私拆乱改供热设施

  要负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用热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分别由市或区、县供热办公室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手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热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其他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私自安装、拆卸、改装或者毁坏供热设施的;(二)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的;(三)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四)在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热水的;(五)利用其他手段取用供热系统热量的;(六)阻碍供热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的。
 
 
[ 行情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热点资讯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