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获悉,今年内蒙古供热企业可继续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收取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对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可按供热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界限。减免的税款用于改善供热条件,提高供热质量,有效保障居民供热采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