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季室内最低温度由16℃提高到18℃;供热单位因自身原因中断供暖、且常规行政手段无效时,政府有应急接管保障供暖的职责;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从昨天起,《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民意。
按照本市1994年的规定,采暖季室内最低温度是16℃,但随着人们对冬季采暖舒适度要求的提高和节能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国家和本市相继出台的有关住宅设计标准已经提高室内采暖的设计温度,本次调整将室内最低温度提高到18℃,非居民用户的房间供热温度应当依据其功能需要和设计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办法(草案)》明确了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热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
《办法(草案)》明确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在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市或者区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