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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规范供热价格备案 低于16度必须降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10  来源:中国供热信息网  浏览次数:176

      西安市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供热价格协商备案的范围、程序,针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以及协商困难等问题规定,推举协商会议代表确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可将供热方案制成问卷、表格等形式,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70%以上业主意见一致并签字确认视为有效。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供热价格协商备案自2008年实施以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协商代表产生困难,协商过程不规范、协商结果不透明等,不仅影响协商效果,也成为引发区域不安定的隐患。

  针对这些情况,西安市物价局年初就做出安排,在认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供热价格协商机制进行了修改,包括对供热价格协商备案的范围、程序及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针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以及协商困难等问题,西安市物价局决定,推举协商会议代表确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可将供热方案制成问卷、表格等形式,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70%以上业主意见一致并签字确认视为有效。
    西安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各供热单位要提高供热质量,供热温度到不到标准的,要适当降低供热价格,因故停供的,应提前公告并按日退费。同时要落实供热价格公示和热费收支情况公布制度,自觉接受用热人监督。

    据了解,西安市各级价格检查监督机构将及时受理供热价格举报投诉问题(电话12358),开展供热价格供热价格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物价局强调,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测算供热成本,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热系统运行期间室内温度低于16℃的,必须相应降低供热价格。因故停止供热的,应提前公告并按天向用热人退费。同时,具备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居民小区,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改革,基本热价可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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