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情资讯 » 市场动态
 
市场动态

黑龙江:我省供热条例将修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22  来源:黑龙江经济报  浏览次数:245

  本报讯(记者 邱丽娜)记者近日从省人大召开的关于提高法定最低温度征求意见会上获悉,针对我省城市居民关于提高法定最低温度的意见比较集中这一情况,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建议。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从总体上看,2005年4月条例重新制定实施以来,城市居民对城市供热工作总体上是满意的,但关于提高法定最低温度的意见比较集中。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回收的用户调查问卷中,认为理想温度为20℃以上的占83.1%,认为理想温度为18℃—20℃的占12.2%,认为理想温度为16℃—18℃(含18℃)的占4.7%。城市居民普遍反映,供热温度应当从原来“冻不死人、冻不坏人”的标准,向提高居民采暖舒适度、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针对上述情况,在客观准确评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论证,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条例的建议。建议主要内容: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8℃,有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全天24小时不间断供热。”

  建议在条例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新建建筑应当安装热计量表和温度调控装置,原有建筑应当逐步改造安装热计量表和温度调控装置。”原第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原第二款、第三款调整为第三款、第四款。供热分户计量主要依据和理由是:《节能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为了与上述法律和文件相衔接,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做出这样的修改。

 

 
 
[ 行情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热点资讯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