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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 新建房未装热计量将受处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21  来源:东北网  浏览次数:351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2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并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该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修正案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据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段明山介绍,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认为,2005年4月条例重新制定实施以来,我省供热计量工作推进迟缓。为此,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本修正案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9月26日,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致同意,将本修正案草案报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建筑应当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第二款修改为:“对原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的修改内容,将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相应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筑未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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