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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年供暖延长22天 费用全由政府买单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19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192

      本报讯 4月1日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今后法定的采暖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可根据天气调整。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表示,今后供暖期延长是否向居民收取费用尚在讨论之中。今年延长的22天供暖费用则全由政府买单。

      延长22天造就最长采暖季

      北京的采暖季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办法》明确提出,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季时间。

      目前供暖期起止时间是根据国家相关规范以及北京市30年的气象资料,以日平均气温5℃为标准确定的。去年11月1日,为应对低温天气,北京提前供热15天;今年3月12日,北京再次延长7天供热,前后共延长了22天,为北京有史以来最长的采暖季。

      这22天延长供暖费用全部由政府买单,今后如果在采暖季再启动供暖延长,费用将由谁出?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表示,由于今年北京首次尝试延长供暖,加上北京也具备一定条件,所以政府为百姓买单。

      他表示,今后随着热计量收费的推广,这部分居民不存在延长供暖的问题,但对于按面积收费的居民来说,今后是否会增加延长供暖的费用,正在研究之中,“目前还没有要收取费用这么一个安排。”

      居民热计量收费分三步走

      据李楠介绍,各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非居民用户、单位将在下个采暖季(2010—2011年)实行热计量收费,按照各机构用热量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正在制定中,其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费用和热计量费用两项。

      另外,居民热计量收费将分三步走,包括新建小区、节能改造小区和老旧小区建筑。下个采暖季时,新建小区和节能改造完的小区将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但老旧小区的热计量收费改革目前还不具备条件,具体执行日期尚未敲定。

      闲置住房可暂停供热

      对于闲置的住房是否需要交纳供热费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虽然在《办法》中并未对闲置房屋采暖费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提出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 回顾

      3月22日,北京将正式结束今冬采暖季供热。这个冬季,北京居民多享了22天供暖,这是北京实行集中供热51年来,首次在法定供暖季外延长这么多天供热,而延长供暖的费用则全由政府买单。据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估算,这笔费用约为2亿。

      去年11月1日,北京迎来大雪,气温骤降。市政府做出了提前供热的决定,全市所有能启动的锅炉都紧急点火运行。提前供热虽在北京的供热历史上也曾出现,但像此次应急启动尚属首次。

      3月12日,离法定供暖季结束还有三天。晚上8时,市市政市容委召开紧急发布会宣布:由于未来一周气温将低于5℃,经市政府批准,2009-2010采暖季对居民用户供暖时间延长一周。

      对于今冬采暖季的灵活政策,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透露,很早开始,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就开始琢磨延长供暖,但北京遭遇连续几年的暖冬。去年正好赶上提前降温天气,才决定提前和延长供暖。目前市市政市容委在草拟《提前、延长供暖期的操作规定》,今后该规定将作为内部文件供相关部门执行。

      ■ 释疑

      为何未明确室内温度标准?

      问:《办法》中为何未明确规定住宅用户采暖室内温度标准?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人:影响用户采暖室温的因素十分复杂。一是,不同年代、不同标准、要求不同。我国住宅设计规范所确定的居民室内采暖的设计温度一直是作为室内采暖温度标准。在老的设计规范中曾有16℃的标准提法。但随着人们对冬季采暖舒适度要求的提高和节能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国家和本市相继规范了有关住宅的设计标准,如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均要求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当不低于18℃。

      二是,不同房间、不同功能、标准不同。在建筑设计规范中,对不同功能的居室确定了不同的设计标准,例如在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卧室、起居室不应低于18℃,厨房不低于15℃,设采暖的楼梯和走廊不低于14℃。《办法》中强调的是供热单位要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

      三是,实现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采暖温度达到设计规范的要求是有条件的。影响采暖温度的因素十分复杂,供热方、采暖方和第三方的原因都有可能造成住宅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不达标。

      四是,标准温度,不是最低温度,不能以最低温度作为正常运行的标准温度。长期以来,住宅用户采暖的室内温度一直是以18℃作为标准的。但是不能把不低于16℃作为整个采暖期温度标准,混淆了最低温度与标准温度的概念,这是需要澄清的。

      综上所述,《办法》中规定了住宅用户采暖室温的前置条件,即:“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而最终约束采暖用户和供暖单位的是供热采暖合同。今后采暖用户可以与供热单位通过协商约定采暖室温标准,逐步从保障型供热采暖向舒适型供热采暖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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