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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监测及退费办法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2  来源:  作者:无  浏览次数:215
  为了规范城镇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室温监测,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宁夏自治区近日正式执行了《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监测及退费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用户申请测温后,供热单位拒绝测温,并在供热主管部门督促后仍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月室温不达标。
  
  《办法》明确规定,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应当自申请之时起12小时内入户测温。测温时间为6时至22时。测温应在用户门窗关闭1小时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居室中央,距地面1至1.5米,测温表的稳定度数为实际有效温度。经测定,用户居室平均温度不达标的,视为当天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在一周内再次进行测温,各次测温间隔至少一天。一周内测温2次以上不达标的,按一周不达标计算;1个月内超过三周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
  
  供热信息网获悉条例还规定,供热单位测温,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检测费用。供热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测温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供热单位不派人参加的,专业机构测温有效。若测温不达标,由供热单位承担检测费用。
  
  另外,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用户可持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和检测报告书,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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