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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入住率低不予供暖暖气不暖 法律帮你升温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7  来源:  作者:无  浏览次数:210
  赵女士居住在一个老旧小区,供暖效果一直不好。供暖公司曾派人检查过,认为与暖气管道年久有关,但又未到更换期,故未采取任何措施。今年1月底,因室内温度一直在11摄氏度至15摄氏度之间,赵女士几次找供暖公司,还与邻居一起到市信访办反映。经市政府过问,供暖公司维修,赵女士家室内温度才基本达标。供暖期结束后,供暖公司集中清理欠费时,赵女士提出期间有两个月供暖温度根本未达标,拒绝支付这两个月的取暖费。双方协商不成诉诸法院,供暖公司提出既然赵女士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应提供证据证明,若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说法
  
  《民事诉讼法》确实规定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但举证的方式有多种,赵女士虽然未请求有测温资质的部门对自家室内温度进行测试取证,但她在自测室内温度后,几次找供暖公司,对供暖温度不达标提出异议,对此,供暖公司未能上门检查测试,直至赵女士与邻居上访,供暖问题才得以解决,这说明供暖公司已经认可了赵女士上访理由是成立的。那么,赵女士找供暖公司、上访对供暖温度提出异议后,其举证责任已经发生了转移,应由供暖公司承担温度达标的举证责任。如果供暖公司举证不能,则赵女士可以拒绝交纳供暖不达标期间的供暖费。
  
  入住率低
  
  是供热可以不达标的理由吗?
  
  案情
  
  李先生所居住的绿洲小区是刚交付使用的新楼区。因入住户不足30%,供暖公司一直未予供暖,已经入住的居民经集体上访引起政府部门重视后,经协调,供暖公司方同意供暖,但考虑入住户少,供暖效果难以保障,所以在签订供暖合同时,特意写明:“因供暖不达标,公司不予以测温,不给退费。”李先生等住户同意并签字。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整个供暖期李先生等人家中的室内温度只有11摄氏度到15摄氏度,找供暖公司,回答是事先有约定,按约定不担责。那么,李先生等居民只能自认倒霉?
  
  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供暖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供暖合同中关于“因供暖不达标,公司不予以测温,不给退费”之约定,是减免自身责任的条款,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属于无效合同。目前城市供热条例中并未规定入住率的要求,李先生可依法要求供暖公司测温,如果测温不达标,可要求供热公司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供暖温度,并退还未达标期间的供暖费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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