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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小编  浏览次数:191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采暖期内停热超过24小时退还相应热费
  
  《条例》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维修供热设施应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热用户;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条例》规定,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并告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和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条例》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作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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