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尔滨市供热办获悉,根据黑龙江省省、哈尔滨市供热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热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本供热期的热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将按日支付1%。热费违约金;对于逾期未交费的热用户,热企可对其采取限热或停热措施。
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规定,热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1%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