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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共机构耗能将定额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15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曹培锋 周迎久  浏览次数:337
    中国环境报记者 曹培锋 周迎久 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以下称《办法》)近日起实施,其中推出的一系列措施将力促“公家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团体组织节约能耗。《办法》明确规定,不节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规定,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和适时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办公区、非办公区及合署办公的单位能耗要分户计量、独立核算,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为从源头消除公共机构能源浪费,《办法》规定,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对既有建筑维修及装修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严格控制维修、装修的规模和标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由于公务用车是耗能大户,《办法》就此专门规定,公共机构要按标准和编制采购公务用车;对违反规定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报,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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