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市民在办理停热过程中仍有供热企业要求四邻签字的问题,哈市供热办供热管理处处长宋扬表示,无论是《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还是《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均没提出停热需四邻签字的要求,只要办理停热市民不属下列情况,即可申请办理。这些情况为:未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关于“停热费”,宋扬表示,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今年哈市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仍然按照供热费用的20%缴纳。供热企业如果私自提价,市民可向供热部门举报。
针对想办理停热的市民被供热企业无故拒绝的情况,宋扬表示,如果双方存在分岐,市民可到各区供热办进行投诉,如果解决不了,可向市级供热部门投拆。对无故拒绝办理停热的企业,供热部门将对其进行约谈.








